文件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建安字)〔2009〕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建安字〔2009〕20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