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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完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9]175号
浏览次数:8276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建筑活动,我局决定对《关于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8]21号)涉及事项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一、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头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应向市建设局办理年度或单项备案,取得《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年度备案证明》)或《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单项备案证明》),并依照《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中标明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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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谏峭肥猩枇⒎种Щ?,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相应的办公设备;并取得汕头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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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3、配置1名以上与承接工程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ㄋ模┏闲偶锹剂己谩F笠翟谏昵氡赴傅那耙荒昴谖捶⑸督ㄖ灯笠底手使芾砉娑ā罚ńㄉ璨?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三、外来企业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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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申请之前的1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下同);
?。ㄎ澹┬姓?、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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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ò耍┳ど峭肥蟹种Щ沟男姓⒓际?、财务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ň牛┢渌枰鼍叩挠泄刂ぜ?、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四)、(五)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四、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申请单项备案:
?。ㄒ唬┚哂泻推笠捣ㄈ擞抵凑彰埔恢碌慕ㄉ栊姓鞴懿棵虐浞⒌摹督ㄖ灯笠底手手な椤?、《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签署在汕头市承建工程的施工合同或获得中标通知书;
(三)驻汕头市项目机构人员应具有与在汕承建项目规模相应的建造师和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ㄋ模┏闲偶锹剂己谩F笠翟谏昵氡赴傅那耙荒昴谖捶⑸督ㄖ灯笠底手使芾砉娑ā罚ńㄉ璨?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五、外来企业申请单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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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镀笠捣ㄈ擞抵凑铡犯北?;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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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ど峭肥邢钅炕沟男姓?、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ò耍┢渌枰鼍叩挠泄刂ぜ?、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五)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六、市建设局受理外来企业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
七、外来企业取得《年度备案证明》的,应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业统计规定,在“建筑业发展研究信息系统网上办公平台”填报、上报在汕承建工程统计数据,于每季度季后20日内打印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建设局。
八、外来企业需在汕头市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其持有的《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截止期限前30日向市建设局申请续办备案手续。
外来企业在汕头市设立机构的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九、在本《通知》颁发之前市建设局发布的有关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