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汕头市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10]31号
浏览次数:1129各区县建设局,中心城区各燃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我局决定开展全市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站,包括储配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以及管道供气瓶组间均列入本次检验范围。燃气供应站及联系点不列入本次检验范围,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可继续经营,但必须开展安全检查,杜绝存放实瓶超标现象。
二、检验内容
气站的重要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条件。
三、工作分工
1、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企业所属气站经营条件检验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气站的检验工作;
2、金平、龙湖、濠江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燃气供应站及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存放实瓶超标现象;
3、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所属气站的初验工作,初验后报市建设局检验。同时对辖区内燃气供应站及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存放实瓶超标现象。
四、检验须报送的资料
1、《气站经营条件检验申报表》(见附件);
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工作安排
1、各燃气企业应于3月4日前,将有关资料按检验工作分工,分别报送市建设局综合科或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建设局;
2、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建设局应于3月12日前将气站检验申报资料及区县初验结果书面报告报送市建设局综合科;
3、现场检验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燃气企业经营条件检验工作,按时如实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2、经检验达不到经营条件的,我局将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中止气站的燃气经营活动;
3、各区县建设局应组织对辖区内燃气供应站及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做好现有燃气联系点的迁移工作,加快燃气供应站建设步伐。
附件:气站经营条件检验申报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