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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迅速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汕府建通[2010]204号
浏览次数:1896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吉林、北京、上海等地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609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秋冬两季是我市施工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建筑施工火灾易发时期,通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全市在建工程的火灾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建工程火灾防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严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本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
三、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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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ㄖ┕?、监理企业加强建筑施工防火情况,重点内容包括:
1、施工企业是否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了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分包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2、施工企业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在工地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消防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
3、施工现场是否将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是否在施工作业区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等消防灭火设施;工地食堂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工人宿舍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是否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冬季取暖器材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并有专人管理和有岗位职责。
4、在工人宿舍、木工间、油漆仓库、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是否配置合格、有效、数量充足的灭火器材,并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5、施工现场动火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明火作业前,是否已消除周围可燃物,落实明火作业监护人员和措施,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6、施工所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是否设有专用仓库,分类隔离存放。
7、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了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四、组织实施
?。ㄒ唬┢笠底圆樽跃澜锥?,时间从11月23日至11月26日。
由各区县建设局和市安监总站部署所属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对项目的建筑消防管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各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这次自查自纠情况报送项目安监机构。
?。ǘ┘喙懿棵偶觳榻锥?,时间从11月26日至12月3日。
由各区县建设局和市安监总站组织对所属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的建筑消防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我局同时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本地区在建工程总数的20%。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迎接全省督查阶段,时间从11月29日至12月3日。
请各区县和市安监总站将开展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于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报我局建管科。
五、工作要求
各在建工程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施工企业要针对工地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认真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高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坚决防止在建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消防隐患的工程,要责成其限期整改,专人督办,跟踪落实,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条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工程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