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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做好取消"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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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燃气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0]187号)文件精神,从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核准”事项。为做好“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核准”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

  三、燃气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前三日内应告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