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
鉴于《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后,省住建厅尚未明确具体的燃气经营许可申报办法,结合我市大部分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各气站(包括气化站、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至2011年6月30日。请各区县建设局收齐辖区内燃气企业所属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于3月25日—29日前到市住建局法制与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