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传达 >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已废止)汕府建通[2011]51号
浏览次数:3475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内容。
二、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价格调节基金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价格调节基金=税前工程造价×营业税率×价格调节基金费率
三、根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费率暂按1%计算。今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如对费率予以调整,则按其颁布的规定执行。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必须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工程项目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