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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11]72号
浏览次数:1097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府办《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1〕5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件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府办《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1〕5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