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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汕建协字[2011]20号
浏览次数:1520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局《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汕府建[2011]58号 )要求,我会拟建立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现起草了《汕头 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 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于2011年7月11日前传真至我会。
联系人:杨俊亮联系电话:88561829传真:88542044
附件:《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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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和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建[201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汕头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市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评。对不称职的专家,取消其论证专家资格。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ㄈ┢鹬氐踝凹鞍沧安鹦豆こ蹋êㄖ鹬鼗蛋沧?、拆卸、垂直度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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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峁?、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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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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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专项方案论证经历、担任过多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有知情人推荐的符合(一)、(二)项条件的人员优先考虑 。
第八条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ǘ┮勒沼泄匕踩伞⒎ü?、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ㄈ┮笪O招越洗蟮姆植糠窒罟こ套ㄏ钍┕し桨副嘀频ノ欢韵喙啬谌萁斜匾慕樯?;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四)获得合理的论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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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专家的主要义务:
?。ㄒ唬┭细裰葱泄矣泄匕踩姆伞⒎ü?、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ǘ┞男兄霸?,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邀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ㄈ┤险娉峡摇⒖凸酃匚新壑さノ惶峁┫喙丶际踔傅甲裳?;
?。ㄋ模┞壑せ嶂岸园踩ㄏ钍┕し桨附腥险嫔蟛椋匆筇钚词槊娴摹蹲ㄏ钍┕し桨嘎壑ひ饧椤罚ǜ郊唬┎⑶┟?,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长;
?。ㄎ澹┳ㄏ罘桨嘎壑ず螅易樽槌じ涸鹱醋衣壑ひ饧?,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结论,专家组全部成员在意见书上签名。
第十条每次论证后,由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各专家的个人书面意见复印件送协会。
第十一条专家资格申请程序如下:
?。ㄒ唬┥瓯ㄈ巳缡堤钚础渡峭肥形O赵唇洗蠓植糠窒罟こ淌┕し桨嘎壑ぷ疑昵氡怼?,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建筑业协会,已退休人员直接报送,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对专家资格的评审并公示;
?。ㄈ┍ㄊ凶〗ň滞夂?,在网站上公布专家库名单,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市建筑业协会将根据专家历次论证质量等情况不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ㄒ唬┎谎细癜凑展矣泄匕踩姆?、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ǘ┒怨ぷ鞑桓涸鹑?,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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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烊≌钡穆壑ぷ裳杲鹜?,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五)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