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1〕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1〕41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