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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12〕135号
浏览次数:1701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市安监总站,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汕头市住建局、发改局、监察局《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做好全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报监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除因法定节假日、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停工外,负责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汕头市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价标准》(《通知》附件三之附表2)和《汕头市施工企业施工安全文明管理评价标准》(《通知》附件三之附表3),集中组织对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工程质量管理评价和施工安全文明管理评价。
二、评价时间
本次评价成果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9日之前。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7月19日前,完成对其监督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评价,并在完成内部审批后,落实专人按时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
市质监站、安监总站,各区县住建局及其所属质监站、安监站要做好对所监管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组织工作,同时安排专人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该信息系统中按时如实录入相关信息。
三、评价标准
本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照《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通知》附件三)执行。
四、工作要求
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住建局要落实所属质监站、安监站做好所监管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的组织工作;市质监、安监总站要做好监管项目的评价,并做好相关的指导协调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