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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聘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公告
浏览次数:2527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现聘专家至2012年12月31日聘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局近期将开展新一轮专家库专家的聘任工作(聘期5年: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特公开征聘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入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聘专家条件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聘期届满的专家,经考核合格,凡符合聘任条件且愿续聘的,由我局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续聘手续。新申请进入专家库人员,需是企事业(含中介机构)具有规划、建筑、经济造价、路桥市政、交通工程、电气、燃气、给排水、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地质岩土、水利工程、水工港口、港航、通信工程、环保工程、风景园林、环境卫生以及机械机电、暖通空调、消防工程、会计等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业人员:
(一)能够自觉遵守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如个别专业的专家较少,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可适当降低本项标准);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在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能确保1小时内到达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到;
(五)能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时参加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任为评标专家库专家:
1、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受党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或被开除公职的;
4、曾在评标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1、属投标人的雇员;
2、属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属评审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4、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违规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自觉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工作变动或联系电话号码更改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办理变更手续;
(七)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征聘程序
凡符合评标专家条件,愿意履行专家义务与权利的新聘人员,均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入选专家库专家:
(一)在汕头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现职人员经任职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11月15日前送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市中山路213号建设大楼1802室);
(二)经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直接通知申请对象;
(三)办理聘任手续,颁发聘书。
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汕头市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任。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联系电话:88562181、88572011
附件:《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