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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12]202号)
浏览次数:1630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完善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决定对在汕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经营活动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实施登记制度,具体如下:
一、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在汕头市从事建筑起重设备安装经营活动的,应取得《汕头市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登记证明》(以下均简称《年度登记证明》),或《汕头市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单项登记证明》(以下简称《单项登记证明》),并依照上述证明所中标明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年度登记证明》由市住建局办理登记;《单项登记证明》按项目所属,市属项目由市住建局办理,区县属项目由区县住建局办理。
二、省外企业应在广东省住建厅办妥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备案手续。
三、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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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谏峭肥猩枇⒎种Щ梗泄潭ǖ陌旃∷?,并取得汕头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任命的驻汕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
2、企业任命的驻汕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
3、一、二级企业具有机械类和电气类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一名,三级企业具有机械类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一名。
?。ㄋ模┏闲偶锹剂己?。企业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四、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单项登记:
(一)已与总承包企业签订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且合同期内在汕没有其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业务。
(二)具备第三款除第(二)项外的所有条件。
五、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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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镀笠捣ㄈ擞抵凑铡犯北竞蜕峭肥泄ど滩棵虐浞⒌淖ど欠种Щ埂队抵凑铡犯北?,驻汕头市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租赁合同)。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ㄋ模┥昵胫暗?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按《汕头市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进汕经营活动登记申报表》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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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2、驻汕机构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申报前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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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第(一)、(四)和(六)之第1、2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采用A4纸格式,并装订成册。
六、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单项登记,应当向项目所属的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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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住建局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年度登记证明》或《单项登记证明》。
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受理市属项目申报材料、核发证明。
八、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年度登记证明》或《单项登记证明》、在有效期限内承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应于实施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前5天,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向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督。
九、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需在汕头市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其持有的《年度登记证明》或《单项登记证明》截止期限前30日向发证机关申请续办登记手续。
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在汕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所属项目《单项登记证明》后30日内,应将登记情况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十一、凡本《通知》颁发之前市住建局发布的有关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88562182)、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科(88571132)反映。
附表:汕头市外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进汕经营活动登记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