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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施工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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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2013]29 号)、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泥头车整治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 [2013]32 号)及《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 [2013]25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泥头车安全管理,落实责任,现就切实加强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自行运输或委托专业运输企业运输余泥渣土时,必须严格审查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格,对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泥头车,不得使用或雇用。

  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审查进入施工工地运输车辆的资格,严禁无证、超高、超载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安监机构应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 [2009]1 号)文件 SQ3-4 和 X5-7 扣分条款分别对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处理;对因泥头车违反规定无合法证件、超高超载运输或带泥上路被交通、城管、交警等执法部门查处的,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据及处罚材料,责令该工程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与项目施工负责人签订《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附件 1 ),施工企业租用运输车辆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运输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安监机构作出运输安全承诺,签署《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 2 )。

  《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和《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应在项目开工前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

  四、建设单位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泥头车的管理,将总承包、分包单位遵守泥头车雇用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合同条款,并作为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违反泥头车雇用及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分包合同。

  五、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其监理工地泥头车余泥渣土装载、驶离工地前的监管,督促施工企业核查泥头车合法证件,防止泥头车超高超载及轮胎带泥上路。

  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项目安监机构应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 [2009]1 号) Z5-5 扣分条款对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

  六、各安监机构应加大对建筑工地泥头车使用、保洁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应将施工企业签署《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以及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列入工程开工前提条件督查内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履行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的,应责令整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稳定、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项目加强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监督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 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

     2. 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