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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住建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3〕142号)
浏览次数:1404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3〕61号,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住建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促进参建各方按照规范合理使用预拌混凝土;要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超标海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在各区县住建局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曝光和查处。
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确保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采购、进场、检验、生产、出场、运输等各环节质量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严格按照要求设立预拌混凝土试验室。
三、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现场预拌混凝土泵送、浇筑、试块留置、养护、见证取样检测等各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使用台账、检验和验收制度,发现不合格混凝土质量及时报告,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四、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全面掌握不合格的混凝土试件情况,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3〕61号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