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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建协字[2014]10号
浏览次数:1372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26日汕头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意见请及时与我会联系。原《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俊亮; 联系电话:88561829
附: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4日
附件:
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和汕头市住建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建[201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 汕头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垂直度纠偏);
(四)脚手架工程;
(五)其他。
熟悉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四)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参与并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需论证的专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
(四)获得合理的论证报酬;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专家因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二)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邀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四)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按要求填写书面的专项方案论证意见书并签名,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给专家组长;
(五)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组长负责撰写专家论证意见书,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结论,专家组全部成员在意见书上签名;
(六)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如实填写《汕头市危险源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建筑业协会,已退休人员直接报送,同时,附相关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对专家资格的评审并公示。
(三)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在网站上公布专家库名单,市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专家聘期为三年。市建筑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市建筑业协会在聘任期满时组织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评。对不称职的专家,不予续聘。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市住建局同意,取消其专家资格。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审专家资格。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的;
(三)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错漏的;
(四)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颁布的《汕头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