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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市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汕建职评〔2015〕04号
浏览次数:3019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就做好今年我市建筑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申报渠道
受理申报资格材料时间: 9月1日至25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0—5:00,节假日休息)。
申报渠道仍按汕市人[2008]171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规定
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及《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文件可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hrss.gov.cn和汕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trs.gov.cn搜索查阅下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条件按照《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学历、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计算时限截止为2015年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1)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申报人提供成人教育中专毕业证书,必须同时提供学历鉴定证明。
(6)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破格申报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必须符合《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的业绩条件,并应填报《申请破格评审表》,届时申报者必须参加专业知识测试或面试答辩。
申报人的有效资历(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省《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的批复》(粤人发〔2005〕632号)执行,即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
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外语条件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或A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1965年9月—12月出生的人员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
5.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6)在县属单位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9)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能力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和粤人社发〔2010〕1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申报人(符合免试者除外)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南澳县3个)??榈暮细裰な椤Wㄒ导际跞嗽卑垂娑ǖ氖刻峁┑娜扑慊?榭际院细裰な?,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楹细裰?,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计算机知识:
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015年8月31日前年满50岁的;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或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3.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应提交合格证书。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申报人每年须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并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由政府人社部门验证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六)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规定,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七) 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八)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九)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十)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报送的评审用表必须电脑输入打印(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www.gdrst.gov.cn)。申报人要按下列顺序,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评材料目录单》1份,贴于申报材料文件袋正面(文件袋需用加厚的牛皮纸档案袋,每人1袋)。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
(三)《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其中:联系电话应为近期工作电话、家庭电话和个人手机)。
(四)《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表内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填写的申报专业名称要准确,申报专业类别与名称可参照《申报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对照表》(附件1)
(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竖表)一式16份。其中一份原件。
(六)受聘人员,提供受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复印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
(七)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1份(3000字以内,用A4纸单面打印,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一式1份。
(八)《业绩、成果材料》。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分成“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著作材料”和“其他业绩成果材料”(设计人员附图纸图签复印件;非个人的获奖项目,应注明个人的排列名次),一式1份,合订成册。
申报人对《评审表》、《登记表》中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业绩成果涉及的工程项目,均需提供相应的有效佐证资料。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和译著等,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如实注明本人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申报人获得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等的奖励、表彰,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授予部门和等级(审核人须签名,加具单位公章)。不送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检测、工程预结算的全过程资料和图纸的全图、套图。
业绩、成果材料中,至少要有1份由申报人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与工程技术管理相关的原始资料)原件,或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校验并加盖验证章、公章及验证人签名的复印件(到市城档馆查验时,需由单位书面证明其用于职称评审),其它资料需经所在单位验证并加盖公章后交复印件,审核人签名。
(九)学历证、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章,审核人签名),并把上述复印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成绩通知单、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等原件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
(十)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报送的论文、著作按粤人职[2000] 15号文件的资格条件(教授级按粤人发[2001]89号文件)及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的论文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本人是论文的第一作者;提交的著作(限1本)应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且申报人是著作的主要作者。要求提交1本有国家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或1本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和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
(十一)资格证书相片页1份。贴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1张(照片应黏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以方便在办理资格证书时摘取)。
(十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时须提交《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资格审核表》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单位验原件后加盖公章)作为《证书、证明材料》附件之一;岗位聘用情况有变动的,同时提交《聘用合同变更书》。
(十三)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贴于《证明、证书材料》中,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符合要求且材料真实的才能报送,并在报送材料上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资料不予受理。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与原件校验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校验人签名。
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情况和原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对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申报单位以外单位的工作经历,要求提供由该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证明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对其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三)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证书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榭际院细裰?、学历(学位)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严格执行职称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市外或中央、省驻汕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有管辖权的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
五、落实公示工作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对外开放,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将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评审结果在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ww.strs.gov.cn)和汕头市住建局网站(http://wap.worldnav.cn)上公示。
六、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的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45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七、注意事项
(一)按照市人社局汕人社发〔2015〕20号文规定,对破格、专业跨度较大、材料中存在的疑点或不足、专业经历或业绩成果难以界定的申报对象,要求通过面试、答辩测试其实际水平;未按时到会答辩或答辩不合格的,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二)评审活动结束后,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相片等材料按申报渠道退还申报者,其余材料均不退回个人,请申报者自留底稿。
(三)其它未提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建筑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