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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督查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5〕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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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督查的通知》(粤建科函〔2015〕2030号)的部署,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到10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5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检查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区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各区县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任务。

  二、检查督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

  各区县贯彻落实《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5号)、《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情况,当地建筑节能配套政策制定情况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5年汕头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汕住建通〔2015〕49号) (以下简称《两个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禁实”及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等工作。

  (二)绿色建筑

  各区县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汕府办〔2015〕42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汕府办〔2013〕94号)和《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汕住建通〔2015〕41号)情况,包括各区县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情况,绿色建筑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

  三、检查督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

  2015年10月15日前,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完成自查,市管及区县自查项目各不少于4个。

  (二)市级督查

  2015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在各地各单位自查后,市住建局将对市管项目和各区县开展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方式。根据《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督查表》,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和台帐,抽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和验收环节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召开督查意见反馈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反馈督查情况。

  2.抽查项目要求。检查组将对市管和各区县随机抽查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原则上设计督查与施工督查项目一致),优先选择2015年以来在装修阶段或竣工验收阶段的大型公共建筑或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居住建筑项目。

  3.现场督查时间。具体督查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填写检查表(具体见附件),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和台帐,连同电子版在2015年10月15日前报至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管理科,以便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熟悉工作情况的人员积极做好备检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10月10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至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管理科。

  五、督查结果处理

  (一)督查组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还将按照《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市住建局将汇集各单位自查、市级督查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禁实限粘”及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等情况,作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参考依据。

  附件:1.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写大纲)

     2.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3.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督查表

     4.广东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2015年9月30日

  (联系人:黄东华;联系方式:88572050;传真:88571132;邮箱:stszjjzak@126.com)

  附件下载:244号文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