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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落实市政府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5〕246号)
浏览次数:1456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5〕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粤建科〔2014〕221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汕府办〔2013〕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落实好我市绿色建筑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及国有资金超过50%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策划和立项阶段,应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等级。对须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应编制相对应的绿色建筑等级的技术文件;对纳入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范围的十二层以下(含十二层)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同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方案,再从市建筑节能专家库中遴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备等专业各一名专家,对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项目设计单位和项目审图机构。
在工程招标和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时,应载明绿色建筑和太阳能利用的内容,将实施绿色建筑及太阳能利用的成本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四、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和太阳能利用方案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每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绿色建筑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填写《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在http://wap.worldnav.cn下载),连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太阳能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对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提交《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渡峭肥新躺ㄖ杓粕蟛楸赴傅羌潜怼纷魑炖硎┕ば砜傻谋乇缸柿稀?/P>
绿色建筑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和实施监理。
八、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完成后可向各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推荐意见。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文件中应包括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专项验收报告,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将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系统专项验收报告、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文件与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属住建主管部门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监督计划,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对未按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或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整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各县区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重点应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审查不合格或无提交《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十一、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管理科反映。
附件:1.《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知》(汕府办〔2013〕94号)
2. 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省标)
3. 汕头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国标)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