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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汕住建通〔2017〕10号
浏览次数:1589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1月14日晚上全省清连高速公路较大交通事故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运输安全管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以策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自行运输或委托专业运输单位运输余泥渣土和建筑材料,对未取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车辆,不得使用或雇用。
二、各施工企业应加强进出施工工地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禁无证、超高、超载、漏洒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施工企业使用或雇用运输车辆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运输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向项目安监机构作出运输安全承诺,并签署《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
签署完整的《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和《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应在项目开工前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
四、各建设单位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运输车辆的管理,将总承包、分包单位遵守运输车辆雇用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合同条款,并作为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违反运输车辆雇用及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分包合同。
五、各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其监理工地运输车辆余泥渣土装载、驶离工地前的监管,督促施工企业核查运输车辆合法证件,防止运输车辆超高、超载及轮胎带泥上路。
六、市区二级安监机构应加大对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使用、保洁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并将施工企业签署《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承诺书》以及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汕头市建筑施工运输安全责任书》列入工程开工前提条件的督查内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履行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的,应责令整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区二级安全监督机构要从保稳定、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职,积极协同交通运输管理及公安交警部门抓好房屋与市政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项目加强建筑施工运输安全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坚决从严予以查处,努力确保我市房屋与市政工程的施工运输管理安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