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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茂名市信宜“1·3”物料提升机事故现场核查情况的通报
浏览次数:1341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17年1月3日18时左右,位于茂名市信宜市城区的黄小勇住宅楼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物料提升机吊笼坠落的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1人重伤和1人轻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月5日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检查组对该事故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查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黄小勇住宅楼工程位于信宜市人民路37号,该工程为私人住宅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三层,建筑面积2647.64m2,目前结构已封顶,进入砌体阶段。
工程建设方为黄小勇,监理单位广东悉筑建设设计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柯文东, 设计单位弘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施工单位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寿进,实际承包人李伟寿。
二、事故经过
事发当日,实际承包人组织人员对物料提升机进行视频线加长和加节等工作,至18时左右完成该项工作。3名安装工人违规自行开机并乘坐物料提升机吊笼下楼。由于机械动力故障失控,吊笼急坠而下,由11层坠落到地面,造成笼内人员1死2伤。
三、原因初步分析
该工程名义上是由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但实际挂靠承包人为李伟寿(目前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由李伟寿提供无证且简陋的物料提升机,委托无安装资质人员梁某承包安装。
经过初步调查,该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54米,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卷扬机制动器失灵,严重违反《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规定。提升钢丝绳未扎紧牢固,当钢丝绳受力后自固定端抽出造成吊笼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未办理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及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现场未能提供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未能提供伤者相关上岗操作资格证件,严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挂靠施工、以包代管,项目经理对开工时间等一问三不知,安全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此外,位于闹市区的项目工地,围挡简陋,无人行通道和高空防坠物设施,现场脏乱差。
四、调查处理和后续工作
2016年12月13日信宜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严整检查时,发现该物料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未进行检测和验收及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市住建局下发了物料提升机立即停止使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2月26日市安监站对该工程进行复查,发现相关手续仍未办理,即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人员实行动态扣分。
目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检查组在调查了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后,召开了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通报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传达近期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分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强调各方责任主体要真正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施工现场管理力度,严禁违法违规挂靠行为,违法违规使用无证设施和以包代管现象,深刻反思企业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同时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对企业在建其他项目要停工检查整改。
该项目在建筑市场起重设备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下发整改和动态扣分后,施工方依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最终造成伤忘事故的发生。我厅和相关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教训
茂名市信宜“1·4”事故是一起小工程酿大事故(死亡1人、重伤1人和轻伤1人)的案件,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敲响了警钟。2017年第一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茂名市,茂名市住建局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反思,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对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如不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问题可能仍会发生。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明确落实安全责任书各项要求,高度重视,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地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将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违规挂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企业和行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做到严防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为春节前后营造稳定、安全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