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134号)的规定,我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堤围防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取堤围防护费。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承包人已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可凭发票据实计入工程结算;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工程造价。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11月3日
联系科室:定额管理科,联系电话:88566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