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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推进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住建〔2017〕185号
浏览次数:1932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推进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3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推进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531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现平台全覆盖应用
各区县、(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以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指定分管领导,明确业务数据上传的责任部门,深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即原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在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和业务办理中的应用,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正式启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146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2736号)要求,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实现省级平台在本行政区的全覆盖应用,即:市本级和全部区县所有新增工程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改建、扩建、续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全部通过省级平台统一编号、统一分配二维码、统一使用省级平台打印,所有新增工程项目的各环节信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全部采集完整并上传省级平台。
二、按时完成工程项目业绩录入
工程项目(包括历史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报送到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规范历史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程序,严格把关,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省级平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历史工程项目录入进程,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其中,2016年1月1日以后颁发施工许可且未入库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采用与新申领施工许可相同的方式录入省级平台;2016年1月1日以前颁发施工许可且未入库的项目信息,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建许函〔2017〕1618号)要求,按照“谁发证、谁录入”的原则,通过省级平台后台的“工程项目历史数据管理”功能进行补录。
以上所称工程项目均不包括涉密工程项目,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已上报省级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项目信息。
三、规范诚信信息采集,充实诚信数据库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发布和管理。
(一)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粤建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录入。
(二)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决定、谁录入”的原则,依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在行政决定生效后7日内录入省级平台,通过省级平台统一公布。
(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如查实建筑市场有关主体报送虚假良好行为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省级平台。
(五)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对公布期限内的不良行为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核实和处理;经查实后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作相应修改。
(六)省级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功能(网址:http://113.108.219.40/qa/),用于各方主体咨询解决平台使用问题。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1.市住建局审批科、质安科、市场科将依据科室职能,由专人不定期在省级平台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的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以及诚信行为信息进行检查。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应用省级平台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省级平台应用良好、数据上报及时、数据质量高的区县提请省厅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平台未实现全覆盖、数据对接不通畅、数据质量不高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并提请省厅按规定处置。
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省级平台数据所需的支持事项,请迳向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