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建部门,市安监总站,各施工企业:
现将《转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安监管〔2018〕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汕头市住建局转发市政府办〈汕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住建通〔2017〕162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