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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 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住建通〔2018〕297
浏览次数:2741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行业的水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从源头预防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生, 维护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现就做好我市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BOT、BOOT、BOO 方式建设的除外)应严格禁止施工企业通过企业投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他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前期施工或全部工程,严格禁止在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各级住建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应予严加监控。
二、严格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及人员到位审查。各级住建部门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核实施工承包企业是否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缴存足额保证金;是否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核实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明确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按预算清单确定,不低于工程款的 15%),严格审验项目开工前的资金存款证明等资金到位情况。凡工期一年内项目资金存款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50%的,或工期二年以上资金存款证明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0%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应当核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投标时拟派人员为同一人。
三、各级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由项目所在地投资担保公司出具的用于建设方履行项目建设合同要约的支付担保函,可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履约担保,予以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全面实行施工过程按月结算,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实行工程施工过程按月结算的条款,并明确建设单位按月拔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款至合同指定帐户和“农民 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中,每次按月结算款不得少于每月工程 进度量款的百分之八十五(含工程备料款)。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时,各级住建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月结算的条款进行审查,对未列入合同条款的,要及时要求企业进行增补。政府投资工程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有按月结算的明确要求。
五、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月拨付工程款15%以上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并把拨付凭证存档备查,从源头上杜绝拖欠事件的发生。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运用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帐户,发放民工工资至每个民工工资帐户之中(劳务分包企业由施工企业从其“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代发至分包企业每个民工工资帐户之中),并归档收集银行流水凭证存查。
六、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主要人员在岗履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在岗履职情况。
七、各建设业主、监理单位要按“项目负总责”的要求、 通过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工资拨付的监管,及时发现施工单位 转包、违法分包、层层分包等行为,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报告;对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每月未及时将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工资帐户之中的进行督促,以保证建设项目不发生拖欠工资和工程款事件。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9 月4 日
(联系人:曾嘉峰,联系电话:8856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