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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在建项目监理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汕住建市通〔2019〕10号
浏览次数:3514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安监总站,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大对监理行业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全市监理企业中开展一次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范围内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严厉打击工程监理业务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行为的整治行动,加强监理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规范行业管理,净化监理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一)检查对象
已在全市在建项目中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重点对所监理的项目中曾发生过欠薪投诉、落实实名制工作进度缓慢或被举报的项目。检查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动态抽取。
(二)核查内容
(1)监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2)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出借资质行为。
(3)监理人员挂靠挂证行为(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等行为)。
(4)监理企业实际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或数量不满足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粤建管字〔2002〕97号)中有关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最少配置要求;招标项目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其它项目是否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
(5)项目监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项目总监履行多个项目总监职责情况、以及不在岗履职行为;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不履行执业责任违法违规行为。
(6)监理单位未将实名制、分账制等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未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反映并要求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监理企业存在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等其它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0日)
各监理企业依据本通知开展监理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于9月27日前填写《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表》(附件1),并认真准备对应材料,受检查时统一存放于(被抽查)工程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备查。
(二)抽查阶段(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1、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进行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随机动态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本级监理项目总数的10%以上。
2、市直项目由市质监站牵头,市安监总站配合进行项目抽查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市直监理项目总数的5%以上。
(三)市局督查及总结阶段(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
市住建局组织督查组,成员由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科、市质监站、市安监总站有关人员组成,在企业自查和区县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市监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全市监理项目总数的5%以上。
市住建局将结合各区县住建部门检查情况和市局督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对经营活动开展较规范的企业、项目及个人予以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照《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开展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是促进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确保我市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监理企业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查自纠;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监理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有关表格,并将有关资料提前整理后存放于(被抽查)项目现场备查。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受到举报、落实“实名制”工作制度进展缓慢、监理人员变动频繁的企业和项目作为重点对象,在检查中一经发现问题,须依法依规处理,该限期整改的责令整改,该立案查处的坚决一查到底,予以严惩。
(三)强化联动,总结提高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抽查工作。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要将抽检情况及所属项目的监理企业自查情况一并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我局将结合全市抽查情况对本次检查进行总结,并视情向社会公开。
附件:在建项目监理行为检查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在建项目监理行为检查表
项目名称 及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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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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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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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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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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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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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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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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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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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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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挂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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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出借资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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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人员挂靠挂证行为(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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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理企业实际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或数量不满足广东省建设厅文件(粤建管字〔2002〕97号)中有关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最少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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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标项目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其它项目是否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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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监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项目总监履行多个项目总监职责情况以及不在岗履职行为;从业人员是否无证上岗行为及其他不履行执业责任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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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理单位未将实名制、分账制等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未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反映并要求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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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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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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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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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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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外监理企业未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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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不履行监理义务、不履行执业责任、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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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代表:
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