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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浏览次数:2559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代建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知》明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时间、期满后补缴方式以及有关具体要求等内容第一时间传达至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尤其是第四季度竣工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确保相关单位和企业及时掌握和落实政策。
有关监督检查和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请各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前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科汇总(联系人:曾嘉峰,联系电话:88562182)。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7日